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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职级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务员27个级别如何划分?晋升应具备哪些条件?最新管理办法来了

3月13日,国家公务人员局中文网站发布《公务人员职位、军阶与等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该《配套措施》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制订,2020年3月3日正式发布。

并谓:

公务员晋升职级具备的基本条件,公务员27个级别如何划分?晋升应具备哪些条件?最新管理办法来了 公务员考试 第1张

公务人员职位、军阶与等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制订 2020年3月3日正式发布)

第二条 为了健全公务人员正职、军阶与等级增设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公务人员鞭策和保障制度,工程建设意志始终如一、热情服务、仁政求真务实、勇于肩负、廉洁的人才队伍规范化公务人员各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人员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务人员职位与军阶博戈达明确规定》,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公务人员正职、军阶与等级增设和管理工作秉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价值观、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价值观、自然科学辅导思想、江泽民新时代中国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辅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共的热蒙堡县,秉持支左党员干部准则,强化党对公务人员各队的司法机关治理党委,遵从司法机关、自然科学、规范、效率的准则。

第三条 正职、军阶与等级是实行公务人员管理工作,确认公务人员薪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依照。

第五条 公务人员等级由低至高依序为二十七级至三级。

第九条 公务人员正职层级与等级的相关联亲密关系是:

(一)市级文职:三级;

(二)市级正职:三级至三级;

(三)国家自然自然科学奖文职:七级至三级;

(四)国家自然自然科学奖正职:八级至七级;

(五)副厅级文职:十四级至七级;

(六)副厅级正职:十五级至八级;

(七)县处级文职:十七级至十三级;

(八)县处级正职:二八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文职: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乡科级正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文职相关联十五级至八级;司局级正职相关联十七级至十三级。

第六条 公务人员正职与军阶的增设、副厅级以下正职相关联的最低军阶、军阶与等级的相关联亲密关系,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认公务人员正职、军阶,应当在明确规定的正职、军阶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相关任职前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晋升为、降低正职、军阶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正职、军阶的,按照拟任正职、军阶任职前提等确认。

第九条 公务人员晋升为正职应当具有的资格前提,按照《党政党委党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章程明确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为乡科级正职的最低任职年限前提为:

(一)晋升为乡科级文职正职的,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正职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正职正职和三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级军阶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级军阶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级军阶2年以上。

(二)晋升为乡科级正职正职的,应当任三级科员及相当层级军阶3年以上。

第十条 公务人员等级应当根据其所任正职、军阶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认。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军阶、等级的确认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人员,其等级按照新任正职、军阶,结合本人原任职位、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前提,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认。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晋升为正职、军阶后,原等级低于新任正职、军阶相关联最低等级的,晋升为到新任正职、军阶相关联的最低等级;原等级已在新任正职、军阶相关联范围的,除晋升为三级、三级调研员和三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级军阶外,在原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为一个等级。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正职、军阶相关联等级范围内晋升为一个等级。

第十五条 担任正职的公务人员辞去正职后的等级确认,以及公务人员因年度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正职、军阶与等级的,按照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人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为的情形的,不晋升为正职、军阶与等级。

第十七条 公务人员等级的确认、晋升为,按照管理工作权限,由决定其正职、军阶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负责正职、军阶与等级增设、确认工作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明确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前提及程序等增设、确认公务人员正职、军阶与等级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工作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明确规定进行公务人员正职、军阶与等级确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司法机关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位、军阶的增设和管理工作另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配套措施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人员法>实行方案》附件三《公务人员职位与等级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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