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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转任和调任有什么区别(详解公务员转任的条件和要求)

《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呢?

调任

《公务员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2019年11月26日,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后的《公务员调任规定》,全文如下,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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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调任规定

(2008年2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务员调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以及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调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三)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四)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调任厅局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或者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四)、(五)、(六)项所列条件需适当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调任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调整时,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干部人才队伍实际,对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条件作统一规定,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职级晋升至拟调任职务职级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七)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转任

《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2020年12月28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了公务员转任规定,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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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转任规定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12月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第三章 转任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地)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调任指的是国企、非参公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其法规依据是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转任指的是公务员在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公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法规依据是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务员转任规定》。

调任和转任的目的不一样。调任是为了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从国企、事业单位中吸收工作人员成为公务员;转任是为了工作需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公务员内部转岗。

调任和转任的程序不一样。想要办理调任程序成为公务员,通常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参加选调考试。第二种是依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三章的说明直接办理调任程序。转任程序分两种,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相对简单,如果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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