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常见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 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 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入账价值基础
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不同取得渠道下,存货的入账价值构成
1.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
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进货费用)
备注:
1、仓储费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2、合理损耗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追加了合格存货的单位成本;
3、关税=买价×关税率;
4、运费的增值税率为 9%;
5、采购用于广告营销的特定商品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2)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的三种处理
1、与非商品流通企业相同:进货费用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
2、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留存部分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3、金额较小的,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2.委托加工方式
委托加工的界定:
(1) 委托方提供原料, 受托方负责加工,并 收取加工费、增值税及辅助材料费用;
(2)完工后, 成品归委托方所有;
(3)如为应税消费品,由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4)所加工的物资必须是 非金银首饰。
入账成本=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
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消费税是否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需分如下情况处理:
1、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如果收回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2、如果收回后用于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列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3.自行生产的存货
入账成本=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备注: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计入 当期损益(自然灾害类损失列支于“ 营业外支出”,管理不善所致的损失列支于“管理费用”),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4.投资者投入方式
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盘盈的存货
按 重置成本作为入账成本
6.通过提供劳务取得
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实际成本计价的前提下存货的发出计价
1、先进先出法
假设前提:假设先购进的先发出 。
具体计算过程:按先进先出的假定流转顺序来选择发出存货成本及期末结存存货的成本 。
2、个别计价法
假设前提: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一致。
具体计算过程:逐一辨认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进、生产时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具体计算过程:存货单位成本 =(月初存货实际成本+本月进货实际成本)÷(月初存货数量+本月进货数量)
本月发出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4、移动加权平均法
具体计算过程:存货单位成本 =(原有存货实际成本+本次进货实际成本)÷(原有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成本=本次发货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单位成本
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数量×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二)存货发出的会计处理
一、原材料
1、用于生产经营: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成本)
制造费用(间接材料成本)
销售费用(销售环节消耗)
管理费用(行政环节消耗)
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2、用于基建部门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3、出售原材料:等同于销售商品,只不过属于“其他业务”范畴,应采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
二、包装物
1、生产领用: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出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出借: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4、包装物出租、出借押金的会计处理
①收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②退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③没收押金,视为销售材料。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有关的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
5、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不能使用报废时
借:原材料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6、包装物出售
(1)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
①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②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三、低值易耗品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1. 成本,即为账面余额;
2. 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1)库存商品(即完工待售品)的 可变现净值确认
①可变现净值= 预计售价-预计销售费用-预计销售税金
②可变现净值中 预计售价的确认
A. 有合同约定的存货,以商品的合同价格为预计售价。
B. 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按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
(2)材料的可变现净值的确认
① 用于生产的材料可变现净值=终端品的预计售价-终端品的预计销售税金-终端品的预计销售费用-预计追加成本
② 用于销售的材料可变现净值=材料的预计售价-材料的预计销售税金-材料的预计销售费用
(二)存货减值的确认条件
1.发现了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考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 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 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 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 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 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 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全额提取减值准备: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 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 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科目设置及会计分录
1.需设置的科目
“ 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
2.会计分录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反冲时:反之即可
(四)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1.单项比较法
2.分类比较法:适用于 数量较多、 单价较低的存货
(五)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方法
1. 单项比较法前提下, 直接对应结转。
2. 分类比较法前提下, 加权计算后结转。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结转的跌价准备=(期初总的跌价准备额÷期初总的存货账面余额)×当期转出存货的账面余额
3.结转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
(1)如果是销售出去的,应随同存货成本一并结转,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2)如果在 债务重组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下 结转存货,其 对应的跌价准备应同时结转,但 不冲减当期的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处理见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专题讲解。
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1.存货盘盈
当时(批准前)
借:存货(存货类科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处理时(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2.存货盘亏
当时(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存货类科目: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只有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盘亏才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时(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正常损耗)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或责任人赔款)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备注:对现金、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进行对比分析掌握,侧重于盘盈盘亏的损益归属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