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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离职大忌是什么(这些常识职场人必须了解)

试用期离职时有什么大忌?

在我看来,到没有那么严重,不过就是一份工作,一份工作的试用期,不管什么情况下的离职,都还不到有什么事情能够成为“大忌”的地步。

不过倒是有一些常识性的知识需要知道,这样才能让自己在试用期离职时,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还不知道。

01

试用期主动离职,不能随心所欲一走了之,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

我个人最开始从事HR职业时,是从一家连锁零售行业开始的,整个公司各个门店里,岗位人数最多的就是理货员和收银员,当时每家门店都是定岗定编,同时还因为营业时间较长,会采取轮班制。

所以,如果有员工突然一声不吭就离职,常常会导致某个品类的区域某个班次没有人上班。但很多刚出社会参加工作、学历也只有初中的年轻人,经常在试用期内做几天就走人的情况还比较常见。

为了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会在入职时就一再强调如果在试用期离职,一定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否则会被扣工资。

在其它很多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对自我的职业道德要求理应更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主动离职,至少提前3天通知公司,这一点还是应该要注意遵守的。

否则,你的离职证明、你未结算的工资、你的社保公积金的接续等相关事项,都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和麻烦。

你当然可以要求公司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人家可能会先追究你未能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责任。

02

如果是试用期被辞退,不要直接收拾东西走人,要让用人单位拿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很多用人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很多求职者自己,都会有一个模模糊糊的印象:

觉得既然是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如果觉得新入职的员工不符合岗位的要求,自然是可以直接通知新员工走人的了。

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

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想要不支付任何补偿就直接让试用期员工走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入职时明确签订了录用条件之一是在试用期要开发出来3个客户,但试用期结束只开发出了1个。

而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来证据,还想要与新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只能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这种方式解除,就需要支付补偿金。

03

不要还没了解清楚试用期单位为自己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情况就与用人单位所有人断了联系

显然,我们从一家还在试用期的公司离职,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要找到一份新的工作,这就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在更新简历时,你要不要把这一段还在试用期内就离职了的工作经历放入简历里呢?

我的观点是,如果足够短,短到新单位都还没有正式为你缴纳过社保公积金,那么是可以不用写的,也不用担心新公司的背景调查;

但如果单位已经为你缴纳过社保公积金了,那最好还是要将这一段工作经历写入简历。

而要做这个判断,你就必须得找到原单位负责缴纳社保公积金的HR确认清楚,这也就是我建议不要与原单位所有人断了联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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