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母舒氏国际标准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母舒氏国际标准
1.丙级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母舒氏国际标准 (新一代):
1)已获得丙级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审图满3年;
2)控制技术相关人士已获得二级开发成本工程工程建设师注册登记合格证书,并具备工程工程建设(或工程工程建设中国经济类)高阶专精职称,且专门从事项目投资专精组织工作15年以内;
3)现职专门从事项目投资专精组织工作的相关人员许多于12人,当中具备工程工程建设(或工程工程建设中国经济类)中级以内专精职称或二级开发成本工程工程建设师注册登记合格证书的相关人员合计许多于10人;获得二级开发成本工程工程建设师注册登记合格证书的相关人员许多于6人,其他相关人员具备专门从事项目投资专精组织工作的经历;
4)民营企业与现职专精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民营企业近3年项目投资进行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民营企业为本单位现职专精相关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在申请核定母舒氏之日前3年内无本配套措施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2.丙级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母舒氏国际标准 (新一代):
1)控制技术相关人士已获得二级开发成本工程工程建设师注册登记合格证书,并具备工程工程建设(或工程工程建设中国经济类)高阶专精职称,且专门从事项目投资专精组织工作10年以内;
2)现职专精相关人员许多于6人,当中具备工程工程建设(或工程工程建设中国经济类)中级以内专精职称的相关人员许多于4人,获得二级开发成本工程工程建设师注册登记合格证书的相关人员许多于3人,其他相关人员具备专门从事项目投资专精组织工作的经历;
3)民营企业与现职专精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4)暂定期内项目投资进行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民营企业为本单位现职专精相关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6)申请核定母舒氏之日前无本配套措施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二)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业务承接的规定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业务承接的规定
▶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 依法专门从事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 丙级民营企业 可以专门从事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
▶ 丙级民营企业 可以专门从事 项目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的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
2.执业要求:
3)禁止性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内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审图, 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审图;
② 超越母舒氏业务范围承接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
③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内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
④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⑤ 转包承接的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
⑥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民营企业分支机构:
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跨省区承接业务:
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工程建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法律责任
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获得的违规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资质的,处1万元以内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1)未获得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资质专门从事开发成本进行咨询活动、超越母舒氏承接项目投资进行咨询业务的情形:
① 出具的项目投资成果文件无效;② 由县级以内地方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③ 并处1万元以内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项目投资进行咨询民营企业不及时办理审图变更手续: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内地方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精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内2万元以下罚款。
①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