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化工园区缓冲带范围应该大于安全控制线。我们理解缓冲带是天然屏障,例如林地,河流,海洋等。缓冲带与园区之间是没有任何建筑设施,安全控制线内可以进行建设项目,也就是说安全控制线大于缓冲带如果缓冲带大于安全控制线,那缓冲带内已经没有任何建筑设施,在缓冲带内设定控制线就没意义了。
解答:
1、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external safety distance
为了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厂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可容许风险标准”按照定量计算的方法确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2、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为进一步降低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潜在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对化工园区外部防护目标的影响,保障化工园区安全发展,用于限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控制线。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安全控制线主要对控制线内的未来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进行安全管控,园区周边土地现有利用状况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划定原则:
1、安全控制线应从化工园区规划用地边界线外侧划定;
2、对化工园区内现有、在建项目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计算,在不小于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小于园区现有、在建项目3×10-7/年个人风险等值线的范围和综合考虑相关重大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下,划定化工园区安全控制线。
3、缓冲带
在化工园区规划用地红线外侧,利用自然的水体、山体、绿地、林地等天然或人工设置的缓冲区域,实现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有效隔离,缓冲带内原则上不进行土地开发利用。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注:缓冲带的设置是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在充分考虑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安全保障、绿色环保等要求,结合园区周边现状条件,充分利用自然的水体、山体、绿地、林地等天然地形地势或人工设置缓冲区域,实现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有效隔离。
4、小结
各类相关距离 |
依据标准 |
应用对象 |
表现方式 |
是否考虑空地 |
是否可以开发建设应用 |
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
化工园区 |
园区边界外不同层次的闭环曲线 |
考虑 |
有条件 |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GB/T37243-2019 GB 36894-2018等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
个人风险等值线和社会风险 |
考虑 |
有条件 |
防火间距 |
GB50160-2008 |
危险装置设施 |
点对点直线距离 |
考虑 |
否 |
缓冲带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
化工园区 |
园区边界外等距闭环曲线 |
林地,河流,海洋等 |
否 |
附件:
关于缓冲带、隔离带的相关文件汇总。
1、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
(三)明确布局原则。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2、《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1.5 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4、四川省 《化工园区(集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DB51T 2590-2019
B 1.3.1 化工园区的面状风险源
化工园区选址与周边关系分析园区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气象条件,普查园区边界向外2公里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行政办公区、居住区、村落、商业中心、公园等)、公共设施(学校、医院、福利救助机构、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水源(饮用水源、水、水源保护区等)、交通与通信设施(车站、码头、机场、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地铁站出入口等)、农备牧业设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等)、地表水(河流、湖泊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军事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等)、矿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石油天然气开采集输场站等)、爆破作业场所等场所、设施、区域,重点辨识生产安全事故易演变为社会公共风险事件的区域,分析园区生产经营活动与周边单位的相互影响,定性分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特别关注: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是否留有500米以上的缓冲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三条 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安全距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内容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