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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消防系统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消防法规、建筑防火类规范和消防系统类规范等。

一、建筑防火类规范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主导,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依此规范执行,有专项防火规范的特殊工程,应依专项规范执行。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民航、地铁和电力等工程(文末附清单),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对这类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性要求,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以某航站楼的设计为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仅确定其普遍性防火设计原则,相关防火要求应按《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注:专项防火规范主要解决功能、工艺或生产等特殊要求,专项防火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防火规范执行,没有规定的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二、消防系统类规范主要是指各消防系统的专业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等,都有其专项的设计施工规范或技术标准。(文末附清单)

三、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原则,消防设施设置场所的要求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类规范确定,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系统类规范规定。

因此,我们在确定某个场所是否需要设置某种消防设施时,应依建筑防火类规范确定,具体的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由系统类规范规定。

1、以某多层建筑的商店为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节确定了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比如,根据8.3.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商店,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确定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后,再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确定其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要求。

2、以此为据,可以解决诸多的规范冲突和矛盾:

比如,虽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6.1规定“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但根据《建规》6.5.1要求,仅有常开防火门才要求“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因此,仅有疏散通道上的常开防火门才需要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对于常闭防火门鼓励这样做,但不强制要求)

四、请注意,常规的建筑或专业规范也可能涉及消防要求,某些功能场所没有专项的防火规范,设计施工时,仍应参照相关功能的建筑或专业规范要求:

1、比如商店和办公建筑,应注意《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尤其是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功能的场所,除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各系统类规范要求外,应同时满足《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功能要求。比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4.1.13、6.1.10、6.2.16等条文,有对消防设施的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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