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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详解隐性债务判断的原则)

地方政府债务可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其中,显性债务是指反映到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的债务,由财政部预算司进行统计披露。国务院于2014年下发的43号文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渠道,并设置3年的置换期让地方政府通过发行置换债置换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与显性债务相对,是指不在限额和预算管理计划内,不以地方债形式存在,但地方政府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由于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的义务,故当前各界对隐性债务仍缺乏统一口径和认定标准,其规模难以准确判定。

什么是隐性债务?

目前对于隐性债务的定义主要为:“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五种:

1.地方人大、政府出具承诺函:一是地方政府或财政局出具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二是当时人大常委会债务纳入人大预算的决议;

2.以企事业单位名义举债,地方政府统一使用、归还。为应对融资平台融资能力下降情况,地方政府以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名义办理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3.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严格限制融资平台融资的背景下,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融资渠道”;

4.以PPP项目违规融资:以PPP项目违规举债融资,采取政府回购、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等方式搞“明股实债”(包括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等);

5.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融资:在实操中,地方政府对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有隐形担保条款,并提供抵质押物,实质上形成了隐性债务。

核心特征为:

①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

②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

③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

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如何化解隐形债务?

第一是通过区域经济财政水平的提升,使用增量财政资金偿还存量隐性债务。这一方法适用于隐债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地区。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多数区域不具备直接化解债务的条件。

第二是以长期限、低成本债务置换存量隐性债务。除了广东省发行再融资债券置换隐性债务的案例以外,近两年,陆续有县级行政区纳入建制县区隐性债务化解试点,并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中的再融资债券进行债务置换,实现地方政府债务的显性转化。

我们认为,隐性债务的存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城投平台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联系,但隐债清零这一指标不会单独撼动城投平台的地位。在判断城投平台与地方政府关联度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城投平台在区域内是否具有核心地位?

第二,城投平台是否在从事区域内基建类、土地类、或是其他公益性相对较强的项目?

第三,城投平台财务上是否存在规模较大的政府性债权?

第四,城投平台所在区域是否仍然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未来发展规划重点?

第五,上述问题肯定回答数量越多,城投“信仰”则越强。

PS:信托融资不属于隐形债务范畴!

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直接或间接以财政资金偿还。

1.隐性债务的核心特征有:决策主体是地方政府;资金用途是公益性项目建设;偿债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就可以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对于债务置换,决策层的原则是中央不救助、地方想办法、企业自己还。要求以市场化原则,在置换中还需要遵守以下具体原则:只还本金不还利息,且置换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本项目,不能用于其他项目或搞新项目。置换后的债务成本不得高于原隐性债务成本。置换后的债务不再是隐性债务,由债务主体经营收入或项目经营收入归还,政府不再承担偿还义务等。

3.拓展资料:财政部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处置的表述再次升级:要求坚决遏制增量,落实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隐性债务的要求,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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