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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规》精品知识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知识点: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一、买卖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个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后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补充不能按照交易习惯的,适用下列规定: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先补充协议后按照习惯。如果二者均不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过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布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向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转移之前,孳息归出卖人所有,转移后,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经典例题】

1.甲、乙公司于3月10日在广东某交易会上签订了一份水泥供货合同,约定卖方甲在一年内分两期向买方乙供应水泥600吨,约定第一期300吨水泥于4月20日在北京验货和收款,但合同中对价款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第二期300吨水泥的供货具体时间没有明确,两期都是货到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第一批水泥的价格,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的市场价格履行。

A.3月10日广东

B.4月20日广东

C.3月10日北京

D.4月20日北京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支付价款义务的理解。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本题订立合同时为3月10日,履行地为北京,而不是广东。

2.某施工企业与供货商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及运费的负担,后双方对此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以其他方法确定。则应当由()。

A.供货商送货并负担运费

B.施工企业自行提货并负担运费

C.供货商送货,施工企业负担运费

D.施工企业自行提货,供货商负担运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买卖合同中如无特别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时转移。

A.标的物交付

B.合同生效

C.支付货款

D.合同订立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标的物所有权通常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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