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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规考哪些(法规高频数字考点汇总)

距离12月二建补考仅剩10天了,上周北京考区发布了取消二建补考的通知,今年参考的小伙伴们实在太艰难了!

2022年各地二建合格线普遍大涨,多地开始按满分的60%划线同时出现1天3科、机考/纸考2选1等新形式,这些都是二建改革带来的新变动。建议备考2023年二建的小伙伴要尽早开始学习,打好基础,才能轻松应对这些变化。

下面来开始今天的学习吧,知识点较多,建议大家先收藏起来哦!

法规高频数字考点

1.专利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商标(10年)、著作权(作者死后50年或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

3.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

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6.建设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应当提供安全措施报备。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1.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变更结果应在变更后15日内报住建部备案。

12.企业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3.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资质,不予许可、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资质;欺骗、贿赂取得资质,撤销、警告、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

14.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15.建造师不予注册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超过65周岁的。

16.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估算价≥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估算价≥100万元。

17.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8.招标文件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时间≧20日;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时间≧15 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至提交投标截止时间≧10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时间≧5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提出时间≧2日;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后,投标人提交资格资格预审申请时间≧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3日;确定中标人后,向监督机关报告时间≦15天;发出中标通知书至签订合同时间≦30天

19.投标保证金(2%,80万元),履约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3%)。

20.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不良信用信息6个月至3年;整改有效的,最短不少于3个月;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招投标违法,公布期限为6个月,但针对限制招投标资质≧6个月,限制多久公告多久。

21.优先受偿权期限: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22.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30 日内予以追认。

23.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

(2)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3)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2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2倍工资罚款。

25.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6.合同期限(3个月、1年、3年),试用期(0、1个月、2个月、6个月)。

27.劳动合同预告解除:转正30日(试用期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28.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0.女职工一般原则(第4级强度);经期(第3级);孕期(第3级、怀孕≧7个月,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产期≧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题干未说明依据标准)或产期≧90天(《劳动法》);哺乳期(1年内,第3级)。

3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若1个月以上,1年以内仍未签订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1年以上仍未签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倍工资。

3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34.租赁合同:定期租赁(租赁期限≦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口头形式);租赁期限(X<6个月,口头、书面都有效,X≧6个月,应采用书面,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35.噪声:昼间(6:00至22:00、70db)、夜间(55db)。

36.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37.土方作业(洒水、覆盖,扬尘高度≦1.5m);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扬尘高度≦0.5m);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

38.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50%

39.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范围内生产的建材用量占建材总重量70%以上。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40.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赶赴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41.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4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延期;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分支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员

43.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4.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建筑企业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45.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46.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合同工期<1年,X≧50%费用总额;合同工期≧1年X≧30%费用总额,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47.施工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下限,是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48.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施工现场消防组织: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至少每年一次。

4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延长不超过12个月。

50.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死亡(3/10/30)、重伤(10/50/100)、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500万、1亿)。

5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52. 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评估一次。

53.安全事故汇报:现场人员立即汇报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责人收到报告后1小时报告事故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部门。

54.一般事故自发生之日30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5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6.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复审结论为废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得少于30日。

5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取样数量的30%。

58.项目经理违反强制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因过错发生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单位罚款的5%-10%,并向社会曝光。

59.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60.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报城建档案馆;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6个月内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62.法定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节能(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6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4.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65.民告官:60天内行政复议,不服,15天内行政诉讼;或不经过行政复议,6个月内行政诉讼。

6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67.若由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不少于15日,第二审不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68.普通诉讼时效(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海上货物运输(1年);最长保护时效(2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69.诉讼时效中止,最后6个月。

7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1.上诉期间: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民事诉讼和仲裁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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