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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京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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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Z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 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7月原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可以 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等工程

《建筑法》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这几类工程各有其特殊性。所以,从实际出发,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为避免同一建设工程的开工由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现象,《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据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这项制度。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中将其简化。以后,又恢复了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源头控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中,均提到了开工报告审批制度。近些年来,公路建设项目等已由开工报告制度改为施工许可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即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通过后,即可开工。虽然在字面上都是开工报告,但二者之间有着诸多不同:(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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