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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要点:1A4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1A40工程价款计算与调整

1A4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一、合同价款的约定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d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目前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有以下3种:

(1)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首先约定完成工程量清单工作内容的固定单价,或者在约定了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可以调整部分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相关条款,其次是双方暂定或者核定工程量,然后核算出合同总价。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固定单价不调整的合同称为固定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虽然图纸不完备但是采用标准设计的工程项目。固定单价可以调整的合同称为可调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长、施工图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

(2)总价合同。是指承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将工程项目的总造价进行约定的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工期短(一般在一年之内)的工程项目。可调总价合同是指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法律、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合同。适用于虽然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小、图纸设计完整、设计变更少,但是工期一般在一年之上的工程项目。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灾后重建、新型项目或对施工内容、经济指标不确定的工程项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引起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调整因素基本如下: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 0)不可抗力;

(1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 2)误期赔偿;

(1 3)施工索赔;

(1 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对上述调整因素可以归结为价格、数量以及事件三种情形。当上述产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并非只要发生变化就必须调整合同价款,需要对上述因素做进一步约定。例如物价变化,通常会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加以具体变化幅度的约定――在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对钢筋价格超过基准价的5%(或者6%、8%、1 0%等)以上时予以调整,则5%以内的价格变动是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又例如上述各项因素需要结合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或者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中,重点阐述了价格调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别对市场价格波动、法律法规两个事项做了规定:

1.市场价格波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可以调整,调整方式有:价格调整公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种。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该方式共分为: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四种情形。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

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

也不计在内;

A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l ,Ft2 .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ld之前42d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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