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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管理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全文)

公务人员哈哈看过来,近日有两大波新政颁布哦,《公务人员改任明确规定》《公务人员破格明确规定 》《公务人员专业培训明确规定》《公务人员平常年度计划(全面实施)》,一起学习吧。

公务员录用管理规定,《公务员录用规定》(全文) 公务员考试 第1张

公务人员破格明确规定

(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制订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修改 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条 为规范化公务人员破格组织工作,保证新破格公务人员的必备条件,建设意志始终如一、热情服务、仁政求真务实、勇于肩负、廉洁的人才各队规范化化公务人员各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人员法》(下列简称公务人员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明确规定。

  第三条 本明确规定适用于于各级党委国家机关破格担任二级综合处下列及其他相当军阶层级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公务人员破格秉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价值观、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价值观、科学辅导思想、江泽民新时代中国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为辅导,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共的热蒙堡县和党员干部组织工作大政方针,突出政治标准,秉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党员干部;

  (二)申明、平等、竞争、免试;

  (三)选人、安民为重,遍布世界各地、刚直不阿;

  (四)科技事业为上、诚心正派,人岗蔡辉、庶务最宜;

  (五)司法国家机关曹宏公事。

  第五条 破格公务人员,采取申明笔试、严苛实地考察、公平竞争、免试的办法。破格政策和口试应体现进行分类进行分类管理要求。

  第九条 破格公务人员,应在明确规定的基本建设额度内,并有相应的职务职务空缺。

  第七条 破格公务人员,应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

  (四)体检;

  (五)实地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流程进行调整。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破格公务人员,依照法律和有关明确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国家机关应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笔试。有残疾人参加笔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人员破格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人员破格法规;

  (二)制订公务人员破格的规章、政策;

  (三)辅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破格组织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人员的破格。

  第十条 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人员破格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具体包括:

  (一)全面落实有关公务人员破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人员法和本明确规定,制订本辖区内公务人员破格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破格;

  (四)辅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下列各级党委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破格组织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人员破格有关组织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人员的破格。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下列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人员破格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国家机关按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国家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人员破格的有关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人员破格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组织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笔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破格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各队建设需要和职务要求,提出招考的职务、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破格计划。

  第十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破格计划,由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破格计划,由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下列国家机关破格计划的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招考组织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人员破格,其招考组织工作方案应报经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务人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组织工作方案,制订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录国家机关、招考职务、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笔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下列;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宪法,拥护中共领导和马克思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务要求的组织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国家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务的,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国家机关不得设置与职务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共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司法国家机关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破格为公务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破格后即构成公务人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务,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向招录国家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破格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公务人员破格笔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口试根据公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务类别、不同层级国家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江泽民新时代中国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价值观辅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 招录国家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面试应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流程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申明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于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 招录国家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的明确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务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担体检组织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招录国家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明确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职务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务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职务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免试确定拟破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笔试成绩等确定实地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三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明确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实地考察组织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实地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如一“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共、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实地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组织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务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实地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务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破格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实地考察应组成实地考察组。实地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苛审核庶务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实地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实地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实地考察材料。实地考察情况作为免试确定拟破格人员的主要依据。实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国家机关,可以实行差额实地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录国家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体检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等,免试提出拟破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组织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国家机关名称、拟破格职务,拟破格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组织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破格的,按照明确规定流程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破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破格,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破格。

  第三十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破格人员名单应报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委招录国家机关拟破格人员名单应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 新破格的公务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国家机关对新破格的公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明确规定进行初任专业培训。

  第四十条 新破格公务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国家机关应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 新破格公务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破格。

  试用期间发现新破格公务人员有不具备公务人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务要求、不能胜任职务组织工作等情形的,取消破格。

  新破格公务人员有公务人员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破格。

  第四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破格的人员名单,应报中央公务人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委招录国家机关取消破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新破格公务人员取消破格的时间,从作出取消破格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破格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从事破格组织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人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曹宏依纪司法国家机关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明确规定的基本建设额度和职务要求进行破格的;

  (二)不按照明确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流程破格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颁布、变更破格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破格组织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申明、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从事破格组织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曹宏依纪司法国家机关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破格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组织工作便利,伪造笔试成绩或者其他破格组织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组织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笔试作弊的;

  (四)因组织工作失职,导致破格组织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破格组织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明确规定行为的,由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招录国家机关或者笔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笔试成绩为零分、终止破格流程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笔试作弊、扰乱笔试秩序等违反破格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人员主管部门给予笔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国家机关司法国家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务人员破格组织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招录国家机关、笔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明确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人员主管部门、招录国家机关、笔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明确规定流程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参照公务人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破格工勤人员以外的组织工作人员,参照本明确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明确规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明确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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